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,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等法律,農業部對1993年發布的《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。
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,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:
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。規定產品應當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;產品或者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;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;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;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。
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。規定申請企業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,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,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,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等。
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。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;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、現場檢查、提出初審意見;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、專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。
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.規定了標志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。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,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。
歡迎社會各界參與討論,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:
1.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(網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進入首頁左側的“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”提出意見。
2.發送電子郵件:zyc0416@gmail.com
3.傳真:010-59192777
4.通信地址: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 郵政編碼:100125
請于2012年3月10日前,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農業部。